有调整!事关工伤保险待遇发放

时间:2023-02-02 来源:舒兰市融媒体中心

各参保单位、职工及待遇领取人: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相关规定和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推进工作方案》要求,我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就医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发放对象为报销材料提交方。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生活护理费、老工伤按月发放的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1-4级工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等待遇,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本人或供养亲属本人。

三、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待遇,发放对象为工亡职工用人单位。

四、工伤保险每月15日发放待遇支付。领取待遇发放方式有变化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请在待遇发放前报送相关资料。

五、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如有丧失领取资格的,参保单位及待遇领取人家属应及时向工伤管理科通知终止待遇。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舒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


编辑:金晓宇

责编:王健安

审阅:王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