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市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我市餐饮等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装对象
全市燃气企业、居民用户及餐饮经营场所,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周边小饭桌,养老机构、福利院,医院、农贸中心、宾馆洗浴、棋牌室、商超等各个行业领域内所有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场所和单位。
二、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技术要求
各类餐饮厨房(食堂)安装的报警装置要符合《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应具备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
三、安装方式
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各供气企业应配合并指导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经营单位进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购和安装,确保其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符合标准。(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检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四、安装时间
各餐饮行业等涉及单位、燃气用户应选择我市合法正规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必须安装符合燃气使用环境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避免违法受罚。
五、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全市于2022年4月1日起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用气单位及其负责人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采取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顶格处罚、扣押或吊销证照等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依照《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依法停止供应燃气。
六、职责分工:
(一)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餐饮等行业及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用气的第一责任人,对用气安全全面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进行监测,保证其正常使用。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已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定期检测工作,确保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正常使用,达到使用期限后应及时进行更换更新。
(二)燃气经营单位职责
负责对用气客户选购和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指导和支持,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严禁指定用户安装具体品牌、型号的装置。积极主动开展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检查、上门服务、设施维修、更换输气软管等,对没有按时安装到位的用气客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停止供气措施,并报告市住建部门。
(三)部门监管责任
市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镇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及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负责向液化气经营储存、加气站、建筑施工等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印发《关于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宣传发动并督促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督促指导燃气供应企业,对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气。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会同各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推进会,协调解决难点问题。负责向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生产过程使用燃气的企业印发《通告》,宣传发动并督促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好生产、销售环节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质量监管,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对市场销售的燃具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减压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的监管,坚决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在我市流通。加强燃气管道液化气钢瓶检测、气瓶溯源管理、建档,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坚决杜绝报废超期超限钢瓶流通。组织基层和属地市场监管所配合做好宣传、督促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向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印发《通告》,负责督促餐饮经营性场所、商业综合体、住宿、粮库、洗浴等安全监管行业领域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督促其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保障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主动消除隐患。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
市公安机关部门:负责向“九小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印发《公告》,监督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本系统内部食堂使用燃气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严格落实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用气安全监管责任。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融媒体部门:利用各类平台媒介广泛宣传公告和燃气使用知识。
其他有关部门:教育、卫健、民政、文旅等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养老院、福利院、文化娱乐、旅游景区以及内部食堂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及燃气安全排查、安全宣传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属地监管责任
各乡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督促辖区域内餐饮经营场所、机关食堂、居民用户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安装工作并印发《通告》,严格落实本属地域内用气安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化力量,组织人员开展排查摸底、宣传动员和巡查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各乡镇街、社区(村)屯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专班,形成合力互通信息。协同内外部资源做好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升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强化辖区部门网格员、“两站两员”对用气安全的监督监管,全面摸排属地辖区、本行业领域内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群众、居民用气端用气安全,建立属地行业领域内部排查登记建账统计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宣传服务到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舒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