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及《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现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国二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叉车、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等。
三、建成区内欧亚大街—五桦路—南环城路—迎宾大道—舒兴路—欧亚大街闭合范围内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四、在禁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六、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舒兰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