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市民、购房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达到预售条件,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公告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查验开发企业是否已经取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是以栋为单位,即一栋楼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销(预)售商品房的,属非法买卖行为,将依据相应法律进行处罚。
三、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极易造成隐患。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再次提醒广大市民,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属非法买卖行为,在本公告公布前已经购买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并缴纳了定金、预订款的,可向监督部门举证,由监督部门勒令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款。本公告发布后购房者仍继续购买非法销售商品房的,出现后果,责任自负。
开发企业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销售商品房时应在规定时间(30日内)及时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向管理部门备案。因开发企业拖延、未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由开发企业承担。
监督电话: 0432-68255979
0432-68256585
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