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时间:2019-10-28 来源:舒兰发布

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

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禁烧区、限烧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严格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

三、秋冬季秸秆禁烧期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

四、秸秆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都不允许在禁烧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五、经批准的秸秆限烧区内,在适宜的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允许前提下,必须逐级请示,经市禁烧领导小组批准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进行有序限烧,并做好防控工作。非指令性焚烧秸秆时段内,限烧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六、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气象条件不允许的前提下,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组织领导,在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理要求。建立网格化包保监管体制,明确网格长及监管队伍,落实层层包保责任制。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并做好相关宣传事宜。

八、市政府办督查室、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督导工作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通告由市政府办督查室、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舒兰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